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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機密資料承辦或保管單位,獲知機密資料洩漏或遺失後,應訊速處理,處
理方法如左:
一、建議或聯繫有關單位採取適當補救措施,以減少因洩密所產生之損害
。
二、通知負有查處洩密責任之單位,調查洩密責任與原因,其為遺失資料
者,並應儘量設法尋回。
三、研究改進機密資料維護措施,以防止再發生類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