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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毒性氣體之氣體設備之配管、管接頭及閥之接合;應採用熔接接合。但不適於熔接接合者,得以在安全上具有必要強度之凸緣接合代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