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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者,其效力依該條例之規定。
權利事項勞資爭議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依仲裁法所為之仲裁,其效力依該法之規定。
第八條之規定於前二項之調解及仲裁適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