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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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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增訂之第 36-1、6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 65-2、65-3 條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