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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小船經丈量後,應將總噸位及淨噸位記入小船執照內,依前條之規定,經重行丈量有錯誤者,應變更執照記載。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