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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艉座型客船露天甲板凹下部分應有自動洩水裝置,其設置應使客船在任何可能俯仰及側傾之情況下,均能有效排除積水。自動洩水裝置各排水口之總面積應不小於凹下部分甲板面積百分之零點零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