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10:2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運送人知悉貨物為違禁物或不實申報物者,應拒絕載運。其貨物之性質足以毀損船舶或危害船舶上人員健康者亦同。但為航運或商業習慣所許者,不在此限。
運送人知悉貨物之性質具易燃性、易爆性或危險性並同意裝運後,若此貨物對於船舶或貨載有危險之虞時,運送人得隨時將其起岸、毀棄或使之無害,運送人除由於共同海損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