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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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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經營者同時為第二代經營者時,得將其所經營之第二代行動通信網路提供新經營者為網路漫遊服務,其漫遊服務安排由業者間協商訂定之。經營者提供漫遊電信服務,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所稱新經營者,係指非同時為第二代經營者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