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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電信器材。
違反交通部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規則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