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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信託業法申請兼營信託業務。
前項一定條件,由信託業法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依信託業法規定得從事信託業務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