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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稅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已繳納關稅進口之貨物,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還其原繳關稅:
一、進口一年內因法令規定禁止其銷售、使用,於禁止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在海關監視下銷毀。
二、於貨物提領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並經海關查明屬實。
三、於貨物提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經海關核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