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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產製廠商如因自設之包裝與生產兩部門不在同一處所,須將未稅貨物互為移運者,應逐次自行填用臨時運單憑運。
前項包裝部門應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