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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戰備用圖,每幅儲存之標準,由陸軍總部依任務狀況,適時擬定需求,依
作戰計畫系統,呈報國防部核定,以行政命令交付運屯,作存量管制之依
據,並由陸軍補給署執行,依作戰命令分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