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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國民住宅為高層集合住宅者,應在各樓層之同一位置設電氣管道間,供安
裝幹管線之用;每層管道間面向公用通道處,應開設供檢修用之甲種防火
門。
前項電氣管道間長寬最少應有零點八公尺乘零點六公尺以上,及留設檢修
用之工作空間,所有管線均應面臨工作空間;給水、排水或消防水管並應
與電氣管道間分離裝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