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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受親職教育輔導處分者,由少年法院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定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由少年保護官自行,或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辦理相關課程之適當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執行之。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七項規定,於前項後段情形準用之。
第一項受執行之人自行參加經少年保護官認可之訓練課程者,得以其參加該訓練課程之時數折抵相當執行時數。
執行親職教育輔導認有必要時,少年保護官得鼓勵少年到場,共同接受家族團體輔導。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