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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5 條
突波保護裝置裝設於幹線端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接戶設施所供電之建築物或構造物,應連接於接戶開關或隔離設備過電流保護裝置負載側。
二、由幹線所供電之建築構造物,應連接於建築構造物之第一個過電流保護裝置負載側。
三、第二型突波保護裝置應連接於獨立電源供電系統之第一個過電流保護裝置負載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