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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4 條
領取遺屬年金給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年金給付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
(一)再婚。
(二)未滿五十五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請領條件。
二、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於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情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