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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電話號碼由電信機構就移裝地址所屬之交換局號碼,參酌話務負荷,依序
支配。
用戶如欲自行指定電話號碼或更換電話號碼,並經電信機構認可者,應繳
納選號費或換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