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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鮪延繩釣漁船之漁獲物完成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向主管機關提交卸魚聲明書;聲明書格式同附件十四:
一、鮪延繩釣漁船卸魚: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完成卸魚十個工作日。
二、鮪延繩釣漁船卸魚後裝櫃交貨櫃船運送: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最遲於裝載漁獲物之貨櫃起岸並完成通關十個工作日。
三、運搬船卸魚: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完成卸魚十個工作日。
本辦法所稱完成卸魚,指於港口卸下之漁獲物完成過磅秤重。
圖表附件:
附件十四 遠洋漁船漁獲物卸魚預報表/聲明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