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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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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對其依技術標準件核准書製造之技術標準件,應保存下列資料:
一、技術標準件現行有效且完整之技術資料,包括設計圖與技術規範。
二、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檢驗及試驗之完整紀錄。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料應保存至該產品停產為止;停產時,應將該資料提交民航局。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