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8 05:5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經營者同時經營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以會計分離方式,將本業務之資本額及相關營收與其他電信事業業務分別列計。
二、不得將本業務營業項目及相關資費,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不當搭售致有限制競爭之虞。
三、將本業務所屬電信機線設備,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所屬電信機線設備明確分割。
四、以平等原則處理本業務,並不得為差別待遇或其他有礙公平競爭之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