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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利害關係人發現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亦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核轉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