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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其兼職係經票券金融公司指派者,受罰人為票券金融公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