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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歲出應付款 (含以前年度) ,在未奉核定前,各單位如因事緊急需要必需
提前支用時,應報國防部核准,權先填發「歲出應付款核定通知單」,始
得據以動支。如原申請之保留 (含再保留) 案件未奉行政院核准,或僅部
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預算支用單位負責收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