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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制定全文 7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提起再申訴應具再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役單位、職階或職業、住居所或服役單位之駐地、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再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請求事項。
四、再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
六、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及申訴處理送達之年、月、日。
七、提起再申訴之年、月、日。
再申訴書應由再申訴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但委任再申訴代理人者,應由再申訴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