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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經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應分別依照各該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合併審理前應適用之法律為審理。
經合併審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經以判決為之者,該部分判決之效力仍應依該家事非訟事件合併審理前應適用之法律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