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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各級政府機關興建或經其核准興建受災戶臨時住宅、重建社區或重建災區
交通、教育及其他公共工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
得以提出環境影響因應對策替代環境影響說明書送審,不受環境影響評估
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八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