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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7 條
家庭托顧服務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與服務對象、服務對象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
二、每二年接受健康檢查且合格。
三、每年至少接受二十小時之在職訓練。
四、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訪視、輔導及監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