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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5 條
家庭托顧服務員之姓名、資格等文件、資料,應由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經該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進行媒合後,始得提供家庭托顧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