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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3 條
家庭托顧服務,得由下列單位辦理: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三、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前項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家庭托顧服務員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簽訂家庭托顧服務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
二、定期召開工作會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