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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未經許可之廢(污)水排放、貯留、稀釋、注入地下水體、土壤處理、繞流排放或未符規定之管線、設施者,應依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命令,封閉、拆移該管線或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