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三款之中階技術工作,應符合附表十三所定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連續工作期間達六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期間達六年以上者。
二、曾受聘僱從事前款所定工作期間累計達六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工作期間累計達十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三、曾受聘僱從事第一款所定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十一年六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
四、為畢業僑外生者。
畢業僑外生受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應符合附表十三所定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