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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雇主實施高壓室內作業時,應設再壓室或採取可隨時利用再壓室之措施。
前項再壓室應避免接近下列場所:
一、危險物、火藥類或大量易燃性物質之處置、儲存場所。
二、有出水、土砂崩塌之虞之場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