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19:3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工會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