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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漁會編制員工之平時獎懲,應依功過輕重按下列方法辦理:
一、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前項獎懲以同一漁會所為者為依據,平時獎懲並為年度考核之主要依據。
嘉獎三次換算記功一次,記功三次換算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換算記過一次,記過三次換算記大過一次。
同一年度功過,得以相抵。但犯有重大過失,經專案懲處者,不得相抵。
漁會應就編制員工之獎懲基準訂定要點,經理事會審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