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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前條資訊接收及處理程序。但法規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程序,包括生產及生產後資訊之彙整,作為風險管理之參考,以監管、維持產品符合性及改進流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