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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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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旅行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旅行業受停業處分者,應於停業始日繳回交通部觀光局發給之各項證照;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申報復業,並發還各項證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