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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卸船貨櫃委託人應向棧埠作業機構提報每櫃之總重量。但逾貨櫃起重機安
全規定負荷者,委託人應另申請陸上或水上起重機作業。因隱瞞或填報不
實,而肇事故者,委託人應負人、貨、機具、設施之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