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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裝卸爆炸物所用之防滑板,規定如左:
一、防滑板應用二五公釐以上厚度之平滑木板製作,底板兩測並應配以一○○公釐以上高度之測板。
二、防滑板不得使用金屬之釘類。
三、防滑板之底部,應就其全長按一五○公釐以下之間隔,以膠或木栓配附半圓之木材。
四、防滑板裝配時,其傾斜度應以不危及爆炸物為準,其兩端並應確實縛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