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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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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乘客艙室不得與油艙相鄰。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另加裝一道氣密鋼製艙壁,兩艙壁間除有良好之通風外,並可通行。
二、油艙頂板上未設人孔或其他開口,並敷有至少厚達三十八毫米之不燃性敷料,且使該乘客艙室具有充分之通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