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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旅客請求退票,得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不對號或不限車次之車票,應在有效日期末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
二、對號或限制車次之車票,應在該次車開車前規定退票時限內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其退票時限由汽車客運業自行規定。
旅客申請退還票價應扣手續費,其費率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