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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所在地警察分局對爆炸物管理員、火藥庫看守人、爆破監督人員及爆破人
,應經常實施考核並詳予記載。
前項考核方式及應記載項目,由內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