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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犯罪地之審議會為之。但申請境外補償金者,應向犯罪被害人在我國戶籍所在地之審議會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覆審會指定應受理之審議會:
一、犯罪地不明。
二、應受理之審議會有爭議。
三、無應受理之審議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