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0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學生於完成各級教育階段後,其賸餘在校時間尚得進入高一級教育階段者,逕行編入就讀。
矯正學校對於下列學生得輔導其轉讀職業類科、特別教學部或其他適當班級就讀:
一、已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不適於或不願接受高級中學教育者。
二、已完成高級中等教育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