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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感訓處所應保持保健上必要之通風、照明,並注意內務之整潔與飲食環境
衛生,經常舉行環境內務清潔檢查,並隨時督令受感訓處分人理髮、洗衣
、沐浴等必要事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