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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資料處理事項
一、日常原始資料輸入工作由作業科室擔任;資料之彙集整理及分批處理
作業由電子資料處理組擔任。
二、各項資料應有備份存檔以策安全。
三、各項資料存檔應備有檔案來說明。
四、檔案說明包括資料期間,記錄長度及內容等要項。
五、各項資料之保存時間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無規定者按資料之時效保
存,過期失效之資料經申請核准後銷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