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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凡國軍人員因作戰、公務或疾病所致之傷病殘,其義肢之裝配,悉依本條
規定處理。
國軍醫院對截肢患者,須待其創口癒合後,檢同義肢裝配補助申請表,報
請國防部軍醫局審查。國軍傷殘官兵義肢裝配費用支付規定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