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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財勤單位對報繳之收入款項編製收入清單時,應將各科目分開填列登帳,
編製解繳表時亦應分別項目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