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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條應處罰者,及第五十九條應處罰之
第十九條人員,依刑事訴訟法由普通法院審判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