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3:5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處罰機關應設置專責窗口或人員受理分期繳納罰鍰及提供諮詢,並於受理申請分期繳納後,應先就分期案件製發裁決書並完成送達。
處罰機關於受理前項分期案件,對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一併製發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知單交由受處罰人或其受委託人簽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